6月4日,西安市发改委发布《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大幅上调,停车位收费标准大幅下降。
此外,收费种类发生大变化,电梯费、公摊费纳入物业费中,不再单独收取。新的物业服务收费,只包含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其它服务费。
针对业主最关心的一些问题,我们做了简单梳理:
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普遍上浮 高层一级收费2.2元/平
合同中相关收费内容要明确: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优惠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收费标准大幅提高:
现行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照高层、多层,分一级二级三级等外,收费分别为:高层,1.50元、1.20元、0.90元、0.70元;多层,0.45元、0.40元、0.35元、0.30元。
而在新的《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收费标准普遍上浮。
意见稿中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按照新办法意见稿,该收费标准为基准价,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其中,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5%。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时,物业服务标准必须经过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多层住宅按基准价可上浮不超过20%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费收费标准大降 每月最高80元
意见稿中,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指导标准做了新的规定。和现行的普遍150元每月的停车费相比,新标准下降明显,停车费最高收费每月仅80元。
新的停车费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此外,还有一些大家关心的小问题:
小区公共部位维修不得计入物业成本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该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逾期不收房,物业费也得交
业主因自身原因逾期未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房屋空置,按70%缴纳服务费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小区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场(所),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所)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来源:西安楼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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