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西安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英文译名:XIAN REAL ESTATE APPRAISAL ASSOCIATION. 缩写:XAREA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西安市房地产评估协会是由西安市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执业单位和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照法律规定,经西安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促进我市房地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提高自身公信力。树立诚信自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下文简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大街都府大厦80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宣传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加强政府和评估机构的联系,了解掌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房地产评估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对估价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教育、检查和监督;

()接受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评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有关房地产评估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程,向政府提出制定房地产评估发展规划、评估技术规范及政府法规的建议;

()接受司法委托,主持、组织房地产评估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

()组织对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包括估价人员的职前、职后的执业资格培训,经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组织开展学术,沟通信息,编辑、总结房地产评估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评估期刊和书籍、资料;

()办好协会网站,完善QQ群、电子邮箱的管理制度,提高网络信息化程度;

(十一)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房地产评估机构或专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给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并向理事会通报。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五)决定人事、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西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8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西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